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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轻工职业学院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劳动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职工依法享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益。
第三条 教职工认为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依据本办法向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院编制内教师的职称评聘、岗位晋级、教师培训、评优、工资、福利、休假等问题发生的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处理教职工争议,应当遵循平等、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职工关于教育教学权益申诉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权益。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申诉事项。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部、工会、教务处、各系部、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由院工会负责人担任。教职工代表由各部门推荐,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申诉工作办公室是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院工会。
第八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三章 调解、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 发生教职工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按向调解委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实行一次受理制度,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次提出调解申请。教职工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对象;
(三)具体申诉要求;
(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事实经过和理由;
(五)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
(六)其它申诉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书,调解申请由当事人方提出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征得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再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发生教职工争以的受聘人员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该调解的结果适用于全体申请人。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
(二)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组织)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三)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书面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经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加盖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印章;调解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书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重复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工作办公室做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决定;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工作会议,出席工作会议的委员超过应到委员的二分之一,决定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与具体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的回避决定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做出。回避的委员不计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中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