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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轻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河南轻工职业学院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轻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维护学校学术声誉,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人才培养,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执行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校学术委员会相应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五个专门委员会组成,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其他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分委员会对各学科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条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当选委员和提名委员。当选委员共5人,由全体教师大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2人,由校长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提名产生,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155人,应当有一定比例45岁以下(含45岁)的青年教师。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当选委员的选举情况和各学科的发展水平审定各学术分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和人选。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一)按照学校的学科分布、学院规模和发展水平等实际因素,各系部获得一定的当选委员候选人名额,由各系部 在职教师、副高职称人员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当选委员候选人。职能部门和专职研究机构的正高职称人员对应进入相关学院。
(二)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候选人情况,主要包括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及在学科中的地位和影响。
(三)召开全校教师大会,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当选委员;选举完成后由校长提名产生提名委员,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全体委员名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四)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每四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热爱学校教育事业,热心学术议事;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
因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出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缺额,可适时进行委员增补。增补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
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须提前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发送至全体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务会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